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流[1998]112号
1998-10-12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
1 列入试点范围的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如经营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其将旧货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可以按规定开具专用发标;如经营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也统一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经县(市、区)税务局批准,可以由税务所(分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仍应按财税字[1994]26号通知规定执行,一律按简易办法照6%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并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附件: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
抄送:明州会计师事务所、宁波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