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增值税起征点和初级农业产品范围的通知
甬税一[1994]110号
1994-02-2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税局、各直属财税(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额度和初级农业产品的具体范围规定如下:
一、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额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800元。
2、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二、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初级农业产品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的未经加工整理或经初级加工的产品。凡列入现行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税范围的产品,均为初级农业产品。精制茶、复烤烟叶及原木直按加工的木材不属于农业产品。
初级农业产品的具体品目,由各县(市、区)财税局及直属各财税(税务)分局提出,报市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