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随电价收取的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 ]484号  1998-08-18  全文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电力企业随电价收取的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8]3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5号)下发后,有些地区反映,由于一些地方性价外费用不汇交电力企业集团、省电力公司,从而导致部分价外费用征税不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总是的通知〉(国税发[[1994]185号)对电力企业随电价收取的价外费用如何征收法规规定的的供电环节预征率预征出现多征和你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随电价收取的属中央与省制定的价外费用全额上缴省电力公司统一核算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同意你省电力产品价外费用可按你局苏国税发[96]338号文件规定征收增值税。
      抄送:国家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