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号  2000-10-12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