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书刊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第47号  1996-01-23  全文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书刊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一〔1995〕 435号)收悉。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书刊征免增值税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在(国办通〔1994〕 8号)中规定,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书刊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经请示国务院办公厅,该批复通知仅对进口环节增值税给予免征,不包括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因此,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的抵扣也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