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甬国税发[2001]6号
2001-07-23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局各直属局:
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甬国税流[2001]279号)下发后,各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掌握不一,给该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此,市局要求各地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执行。同时,为加强征管,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免税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一)免税申请。凡审请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部门颁发的具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特种经营企业,须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3.企业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企业财务核算资料及国税机关要求附报的其他资料。
(二)免税认定。免税企业资格由县级国税机关认定。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级国税机关审核认定。
二、发票使用问题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将废旧物资销售给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员,均应按规定开具“浙江省宁波市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地要认真做好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理工作。对专一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企业,一律收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兼营其他货物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要核减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准购数量。
三、各地必须设立免税企业基本情况登记台帐,同时,要加强对免征增值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
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甬国税流[2001]279号)下发后,各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掌握不一,给该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此,市局要求各地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执行。同时,为加强征管,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免税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一)免税申请。凡审请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部门颁发的具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特种经营企业,须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3.企业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企业财务核算资料及国税机关要求附报的其他资料。
(二)免税认定。免税企业资格由县级国税机关认定。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级国税机关审核认定。
二、发票使用问题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将废旧物资销售给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员,均应按规定开具“浙江省宁波市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地要认真做好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理工作。对专一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企业,一律收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兼营其他货物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要核减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准购数量。
三、各地必须设立免税企业基本情况登记台帐,同时,要加强对免征增值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