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税局关于启用“宁波市代理进口货物结算专用发票”的通知
甬地税征[2001]267号
2001-12-29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为规范我市代理进口企业发票的使用,经研究,决定启用“宁波市代理进口货物结算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结算发票)。结算发票由代理进口单位开具给委托单位作为记帐和结算的依据。现对结算发票的印制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结算发票印制
结算发票实行全市集中统一印制,套印“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视同其他统一发票进行领购和管理。
二、结算发票的使用
1、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指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若由委托进口单位作为进项税款抵扣的,代理方可向委托方开具结算发票,并按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2、若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由代理方申报抵扣税款的,则应视同代理方自营进口,代理方须按规定向委托进口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使用结算发票。
三、结算发票的启用
结算发票于2002年1月1日开始启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旧版代理进口货物结算发票,可延续使用至200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