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等专业教育学校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3]228号  2003-03-04  全文有效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
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宁夏、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
局,大连、宁波、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
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现将《外国
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印发给你们。
请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向通用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货
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予以免征采购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
额抵扣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