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国税函[2004]680号 
                    
                    2004-05-29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在此办法下发之前,对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