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函[2004]20号
2004-10-28
全文有效
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市)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研究,现对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政策模具企业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从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列入本文附件1的天津市神光精密模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
2、将重庆江东模具有限责任公司等31家企业(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2)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5号)附件所列的企业名单,从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请依照执行。
经研究,现对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政策模具企业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从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列入本文附件1的天津市神光精密模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
2、将重庆江东模具有限责任公司等31家企业(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2)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5号)附件所列的企业名单,从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请依照执行。
附件1:停止执行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略)
附件2:增补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