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甬财政工[2005]496号 甬地税一[2005]160号 甬劳社劳薪[2005]155
2005-08-09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属企业各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了做好2005年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5〕105号)精神,各地要继续做好工效挂钩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二、凡符合条件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其2005年工效挂钩基数和清算由同级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共同核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市属企业工效挂钩基数和清算仍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
税务机关年终按“两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审核后,企业可按规定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基数和利润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效挂钩清算实绩数为基数。对2004年清算利润与审计利润有差异的,取上述两者中利润较大数,作为2005年核定企业利润基数。
四、工效挂钩企业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对当年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国家安排的人员,当年发生的工资额按实单列,次年调整工效挂钩基数。
五、要加强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企业按核定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六、市属企业的工效挂钩工作安排如下: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的工效挂钩基数和清算,先报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核定。其他市属企业的工效挂钩基数和清算直接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核定(其中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先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市属工效挂钩企业请于2005年9月30日前上报《2005年企业工效挂钩基数核定表》(见附件1)。
七、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参照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执行工效挂钩政策,切实做好2005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
为了做好2005年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5〕105号)精神,各地要继续做好工效挂钩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二、凡符合条件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其2005年工效挂钩基数和清算由同级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共同核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市属企业工效挂钩基数和清算仍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
税务机关年终按“两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审核后,企业可按规定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基数和利润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效挂钩清算实绩数为基数。对2004年清算利润与审计利润有差异的,取上述两者中利润较大数,作为2005年核定企业利润基数。
四、工效挂钩企业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对当年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国家安排的人员,当年发生的工资额按实单列,次年调整工效挂钩基数。
五、要加强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企业按核定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六、市属企业的工效挂钩工作安排如下: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的工效挂钩基数和清算,先报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核定。其他市属企业的工效挂钩基数和清算直接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核定(其中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先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市属工效挂钩企业请于2005年9月30日前上报《2005年企业工效挂钩基数核定表》(见附件1)。
七、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参照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执行工效挂钩政策,切实做好2005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
附件:1.《2005年企业工效挂钩基数核定表》
2.《2005年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清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