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国税发〔2010〕90号2010-05-17),自2010年5月1日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 10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指每月第二次起领购的专用发票。按次抵减的预缴增值税余额是指上期末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税款尚未抵减的实际税额。
二、各地应加强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审核工作的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对综合征管软件2.0版中当月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预征增值税税款模块未完善之前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和抵减税款的,应自行计算需预缴和抵减的税款,并按规定填制《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征税款情况登记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应在《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征税款情况登记卡》的相关栏目进行登记并在“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签名”栏签名确认,同时设置内部登记台帐《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征税款情况登记卡副卡》进行按户登记。
(三)当增购专用发票预征税款出现为零时,统一按预征1元税款处理。
三、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已转为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纳税人,原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征税款至今尚未抵减部分,应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对已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除当期预征的税款外,对前期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征税款至今尚未抵减部分,应作为当期可抵减预征税额的期初余额。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有关规定调整后,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并切实做好内部相关岗位人员和相关纳税人的政策辅导及操作培训,使其及时准确掌握有关管理规定。
五、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征税款情况登记卡(副卡)登记要规范,记录要清晰,并作为征管资料存入户管档案。初次使用的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征税款情况登记卡、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征税款情况登记卡(副卡)由市局统一印发。
附件: 1.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征税款情况登记卡(略)
2.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征税款情况登记卡(副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