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产品“三包”损失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甬国税函[2002]276号
2002-07-08
全文有效
宁海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三包”产品损失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02]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对企业销售产品后,按照“三包”有关规定,无偿调换的产品或零部件,无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按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此复。
你局《关于对企业“三包”产品损失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02]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对企业销售产品后,按照“三包”有关规定,无偿调换的产品或零部件,无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按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