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第22号
1999-02-23
全文失效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2000-03-24)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3号)自2007.7.1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3号)规定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抄送: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