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2017-10-20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六条,本文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