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66号  2013-09-23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