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所属网络分公司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3〕124号  2013-03-19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30省网络资产分公司(以下简称“网分公司”)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转让CDMA网络资产有关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30省网分公司将与CDMA网络相关实物资产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股份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附件:集团公司总部及30省网分公司具体名单

  1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网络资产分公司

  2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安徽网络资产分公司

  3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北京网络资产分公司

  4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福建网络资产分公司

  5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甘肃网络资产分公司

  6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广东网络资产分公司

  7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广西网络资产分公司

  8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贵州网络资产分公司

  9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海南网络资产分公司

  10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北网络资产分公司

  11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网络资产分公司

  12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网络资产分公司

  13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网络资产分公司

  14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南网络资产分公司

  15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网络资产分公司

  16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苏网络资产分公司

  17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西网络资产分公司

  18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网络资产分公司

  19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内蒙古网络资产分公司

  20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宁夏网络资产分公司

  21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青海网络资产分公司

  22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网络资产分公司

  23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网络资产分公司

  24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陕西网络资产分公司

  25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上海网络资产分公司

  26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四川网络资产分公司

  27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天津网络资产分公司

  28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新疆网络资产分公司

  29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云南网络资产分公司

  30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浙江网络资产分公司

  31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庆网络资产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