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江北等5家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23号
2011-12-28
全文失效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2号),本文件自2013.08.01日起废止。
上海、重庆、青岛、江苏、浙江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用航空局来函,要求明确重庆江北等5家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江北、杭州萧山、青岛流亭和南京禄口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在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内,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
二、从2011年4月28日起,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虹桥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在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内,继续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
三、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应就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情况,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上述保税仓库,按照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事宜的通知》(财税[2009]13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