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5号  2013-09-24  全文失效
 
 

编注:根据2023.06.1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现将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铁路局所属运输站段提供的装卸业务、煤炭抑尘业务、门到站和站到门的短途运输业务(主要包括公路短途运输、内河短途运输)、装载加固业务、铁路货场内的仓储业务等两端物流服务,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规定的集中缴纳营业税的中央铁路客货运服务范围,应按照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规定,由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