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营改增过渡性扶持政策
(一)现明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甬财政预〔2012〕1488号)和《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甬财政预〔2012〕1489号)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二)为减轻税负升高的试点企业负担,对2014年年度内税负升高部分,予以全额财政扶持,扶持政策执行时间与浙江省同步。
二、关于2014年营改增扶持政策申报
(一)扶持对象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逐月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且显示税负升高的试点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主管财政部门申请营改增扶持资金,其中:市属企业向市财政局申报,其他企业向各县(市)区财政局申报。
税负升高指的是试点企业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累计缴纳的流转税负(指增值税及其附加)高于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流转税负(指营业税及其附加)的情形。
(二)申请时间
符合申请条件的试点企业可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间,向属地财政部门申请2014年度财政扶持资金,过期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及要求
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需报送的材料包括: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审核表》;
3.2014年1月以来各月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4.2014年1月以来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5.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6.2014年1月以来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年度累计税负升高超过50万元的试点企业,还需提供由属地财政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其中,在营改增前适用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企业,审计报告应计算企业2014年1月以来各月按原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情况,逐月列明计算依据以及按差额征税政策计算的应税减除项目的项目名称、含税金额等明细情况。审计费用由属地财政部门承担。
11.如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由审核的财政部门另行通知。
上述申请材料均为书面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中前5项需要单独加盖企业公章),由各主管财政部门留存。
(四)扶持资金拨付
各地财政部门在全年结束后的5个月内,会同属地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组织对申请拨付财政扶持资金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逐一进行审核确认,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减除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全年营业税,根据计算结果拨付财政扶持资金。
(五)年度清算
市财政局依据各区财政局与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通过市与区年终财政体制结算,办理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清算工作。
扶持政策执行期间,如因国家政策要求需相应调整的,由财政部门另行发文明确。
三、工作要求
(一)已取得扶持资金的试点纳税人如需向税务部门申请改征增值税退税的,应先告知财政部门,并退回退税部分对应的扶持资金。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受理、审核和拨付财政扶持资金,及时汇总、登记财政扶持资金受理、拨付情况,并将此情况送同级国税部门。
(三)财政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扶持资金的纳税人进行检查。对于检查发现问题的,财税部门将及时对纳税人予以纠正。存在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回资金并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附件: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审核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