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国税函[2012]236号  2012-10-2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甬国税发[2012]133号)精神,为确保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现代服务业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所需设备包括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和专用设备(税控盘系列产品: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通用设备由纳税人自行准备,专用设备须从技术服务单位购买。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金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为每个23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为每个230元。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户,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统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四、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自试点实施之日起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向每一户新纳入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见附件),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六、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纳入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后,可选择重新购买专用设备,或者持原使用的税控盘和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重新发行后继续使用。
七、纳税人购买的税控盘和报税盘在安装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化发行。纳税人可根据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协议签订情况,由技术服务单位上门安装或由纳税人自行安装。
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相关文书可在现有文书基础上适当调整。
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继续由现有的技术服务单位负责;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技术服务由宁波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服务电话:87583006、87588832。国家税务总局百望呼叫分中心免费提供远程技术支持服务,统一服务电话:4006112366、010-62466669。
附件: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