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07号  2008-12-08  全文失效
 
 

注:根据2026.08.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