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07号  2008-12-08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