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9]3号  2009-01-0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没有作出规定之前,具体管理规定仍执行《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甬国税发[2006]110号)。
    二、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商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认定为增值税暂认定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