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9]2号  2009-01-0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转发给你们,各地国税机关要利用多种宣传工具,采用各种宣传方式,如办税服务厅、短信平台、网络、财务例会、税收政策发布答疑会等,将公告内容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及时掌握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