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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9]2号
2009-01-0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8
年第
1
号
)转发给你们,各地国税机关要利用多种宣传工具,采用各种宣传方式,如办税服务厅、短信平台、网络、财务例会、税收政策发布答疑会等,将公告内容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及时掌握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