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8]174号
2008-12-2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按照《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甬国税发[2006]110号)中关于商贸企业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具体为:利用防伪税控税务端系统中的“系统管理/ 纳税人档案管理/ 企业发行信息管理”功能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项。
三、各地应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工作,对这次由税收政策所引起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应重新核定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具限额;对企业(含为废旧物资经营小规模企业代开的主管国税机关)领购未开具的空白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进行剪角作废。具体为:企业(含为废旧物资经营小规模企业代开的主管国税机关)领购未开具的空白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在一机多票防伪税控系统中作“未开发票作废”操作;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制章处作“V”字型剪角作废;企业(含为废旧物资经营小规模企业代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携带全部剪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旧手续和变更企业授权信息(利用企业发行子系统中的“企业发行/ 变更发行/ 变更企业授权信息”功能,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中变更后的“授权信息”赋予纳税人,使得纳税人不能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四、2009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认证通过的2009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但对上述纳税人在2009年4月份申报期结束前申报抵扣的200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数据仍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中。同时,2009年5月申报期起,不再执行下列一窗式比对公式:认证系统“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金额”是否大于或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金额栏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