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8]173号  2008-12-2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宁波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地一并执行。
      一、各地应认真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对原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综合资源利用企业要进行全面清理,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按原批文可继续执行到2008年12月底;2009年继续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2009年1月底之前经有关部门认定或鉴定后按国税机关申报要求,重新进行申报确定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文件规定中的第三条至第五条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但已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或已退税款应及时限期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