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5号
2009-08-21
全文失效
注:根据2026.08.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