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25号  2009-10-28  全文有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 [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