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181号
1994-08-09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1994年8月9日 国税发[1994]181号
近接一些地方询问(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是否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94)财预字第55号文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并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