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35号
2000-03-23
全文失效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2006-07-27)规定,本文自2006年7月1日起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试点地区停止执行。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本文件自2007.7.1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03号]和《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94)国税发155号]中规定的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者一律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抄送:民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