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180号  1998-01-07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应于1997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在对福利企业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的对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及操作办法继续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