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446号
2007-04-25
全文失效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