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流[1999]115  1999-04-13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直属分局:
  针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税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若干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1、执罚部门的罚没物品依法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的,根据财税字[1995]69号规定,不予征收增值税。
  2、收买方向拍卖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拍卖行可凭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合同及法院裁决书等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税率为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9]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