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各级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NBTAIS中“发票代开管理”模块,不需报送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代开发票开具清单》电子文档,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取数。
对6月份未使用NBTAIS中“发票代开管理”模块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税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专用发票,使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代开发票开具清单》电子文档,上报市局(信息中心)。
二、通知第二条所称《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由《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防伪税控/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替代,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在纳税申报时,应逐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防伪税控/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中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
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6月份申报期应报送的纸质《代开发票抵扣清单》,要求在7月底前补报。
三、通知第六条第(三)款审核公式改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防伪税控/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中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中的“金额”、“税额”栏数据小计是否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9、10栏“金额”、“税额”栏数据。
四、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并在7月申报前组织好电子申报(含网上申报)客户端软件的升级工作。对未能及时升级而造成7月申报期应报送电子数据漏报的,要求纳税人在7月18日前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