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奉化市永生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具有享受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的批复
甬国税函[2010]241号
2010-10-18
全文有效
奉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奉化市永生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要求确认享受安置残疾人优惠政策资格的请示》(奉国税发〔2010〕87号)悉。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国税发〔2007〕122号)规定,该企业附设的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的工疗车间,经审核符合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现同意奉化市永生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具有享受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此复。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