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宁波美德信药房有限公司所属连锁药店由总部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甬国税发[2010]160号
2010-10-22
全文有效
江北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江北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宁波美德信药房有限公司所属四家连锁药店要求实行由总部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北国税发〔2010〕82号)悉。为支持企业发展,便于增值税的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和《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内跨区域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缴纳税收申请和审批程序的通知》(甬财政预〔2007〕300号、甬地税一〔2007〕12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宁波美德信药房有限公司所属海曙联丰店、大庆南路店、庄桥店、高桥店等4家连锁药店,由公司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要求该公司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其所属各连锁药店的当年增值税入库测算数据报宁波市财政局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此复。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