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录像机专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通知(一)
财工字[1994]334号  1994-08-09  全文有效
 
 

电子工业部:
    为加快我国录像机工业的发展,同时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经我部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批准,决定对录像机专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税范围
    自一九九四年起三年内,中国华录松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松公司”)生产的录像机机芯和参加录像机专项的整机厂采用华松公司机芯生产的录像机整机,进口和生产环节增值税均按国家规定的17%税率征收。考虑到政策的衔接,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15%,生产环节增值税全额退付。
    在上述范围之外,地方和企业自行组织进口机芯生产的录像机增值税照征不退。
    二、退税申报和审批
    按照财政部(94)财工字第275号文规定,录像机专项增值税就地缴纳,由财政部集中退付你部。企业缴纳的税款按月汇总,经当地海关、税务部门和中央企业驻厂员机构核实签署意见后,连同税收缴款书原件(包括有关附件,下同)及两份复印件
报送你部,由你部审核后汇总填报迟税申请书(表式附后)和企业税收缴款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一并按月上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每半年退税一次,七月份办理一至六月份退税手续,十二月份办理七至十一月份的退税手续,十二月份的退税结转至次年一月份办理。
    录像机专项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生产环节增值税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75%,地方财政负担25%部分年中先由中央财政垫退,年终结算时由地方财政交回。
下接 财政部关于对录像机专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通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