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9号  1994-06-01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公安司法部门所属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货物征免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劳动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