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2003-11-01
全文有效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现就有关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清单式样略)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并免费提供使用。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下载。已采用网络申报的企业,在网络申报客户端软件中已包含该电子信息采集功能。
三、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抵扣。
详细情况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登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nbtax.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一、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清单式样略)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并免费提供使用。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下载。已采用网络申报的企业,在网络申报客户端软件中已包含该电子信息采集功能。
三、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抵扣。
详细情况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登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nbtax.gov.cn)查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