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部分起征点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4]4号  2004-01-12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5号)文件,自2016年9月9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该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我市所有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的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以及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不变。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起征点调整政策的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以确保该项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