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4]112号
2004-06-1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宁波实际,将有关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通知》第二条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及时主动向退税部门填具该企业《超过180天未收汇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表样见附件二),经退税部门审核后,对已办理退(免)税的,在其最近一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中外贸企业予以扣回,生产企业由主管征税部门视同内销货物予征税。
退税部门应对所辖出口企业的收汇情况定期进行清理和核查,对不如实填具《超过180天未收汇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的出口企业,经县级退税部门批准,对其以后发生的出口退(免)税可比照《通知》本条第(六)种情形的出口企业办理。
二、《通知》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只能逾期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目前仅指《通知》第八条列举的情况。出口企业应填具《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申报审批表》(表样见附件三)报经市局批准后,退税部门可受理其申报的该笔出口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出口退(免)税,应予以及时受理。对其中无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应帮助企业查找原因,并加盖“已受理”章后交企业,待有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相符后正式申报。
四、《通知》第九条的执行时间是指出口企业2004年6月1日起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间。其中,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提供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的执行时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2004]1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待总局有关补充通知下发后再行明确。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宁波实际,将有关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通知》第二条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及时主动向退税部门填具该企业《超过180天未收汇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表样见附件二),经退税部门审核后,对已办理退(免)税的,在其最近一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中外贸企业予以扣回,生产企业由主管征税部门视同内销货物予征税。
退税部门应对所辖出口企业的收汇情况定期进行清理和核查,对不如实填具《超过180天未收汇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的出口企业,经县级退税部门批准,对其以后发生的出口退(免)税可比照《通知》本条第(六)种情形的出口企业办理。
二、《通知》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只能逾期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目前仅指《通知》第八条列举的情况。出口企业应填具《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申报审批表》(表样见附件三)报经市局批准后,退税部门可受理其申报的该笔出口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出口退(免)税,应予以及时受理。对其中无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应帮助企业查找原因,并加盖“已受理”章后交企业,待有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相符后正式申报。
四、《通知》第九条的执行时间是指出口企业2004年6月1日起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间。其中,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提供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的执行时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2004]1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待总局有关补充通知下发后再行明确。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超过180天未收汇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略)
3、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申报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