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3]56号  2003-05-14  全文有效
 
 
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十五”期间城市中县级建制新华书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问题的请示》(财驻渝监办[2002]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重庆新华书店集团三峡移民迁建工作的特殊情况,同意重庆市近郊7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新华书店系统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出版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执行,所退税款由重庆新华书店集团专门用于10个移民迁建区县(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开县、丰都县、万州区、忠县、涪陵区、石柱县、长寿区)新华书店的网点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对此,你办应加强监管,确保所退税款真正用于上述区县的新华书店网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