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4]103号  2004-06-07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8号)文件精神,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
    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2004年1月1日起购买的国产设备,只要没有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准予按规定办理退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