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24号
2004-12-28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
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
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
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
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