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97号
2004-12-14
全文失效
注: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本文件自2015.09.0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