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2012年11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原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浙江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单》确认的原营业税减免项目信息,或者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或认定。
二、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凡符合增值税免征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条件需备案或审批的,应当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详见附件),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享受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不需要进行优惠资格备案。
四、除不需要报批、备案的项目外,纳税人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五、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除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外,还将追缴已免征、减征和已退还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备案类增值税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2.报批类增值税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项目及报送的资料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著作权登记证明、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盖章)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商务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商务部门(原为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鉴证的,可将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鉴证材料一并报备。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的应税服务: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的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九、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十、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驻浙江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60%(含)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驻浙江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
(一)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军队转业干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
(一)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县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新办服务型企业证明;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城镇退役士兵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项目:
(一)服务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项目及应报送的资料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不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申请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管道运输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实施管道运输业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申请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