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浙国税函[2012]274号  2012-11-08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的文件要求,为规范全省国税机关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所涉及的技术准备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货运专票代开点的技术要求

  根据总局的明确要求,货运专票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货运专票代开点,作为纳税服务大厅的延伸窗口。货运专票代开点必须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货运专票代开点必须通过专线与国税局内网进行连接,带宽要求不小于2M,确保能顺畅登录综合征管软件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系统)。

  2.货运专票代开点作为纳税服务大厅的延伸窗口,配置台式个人电脑、平推式针式票据打印机等必需办公设备,有认证业务要求的,还要配置扫描仪等设备。

  3.必须保证货运专票代开点网络接入的信息安全,代开点的计算机必须将IP地址与MAC地址绑定后才能接入国税内网。严禁非税务机关计算机连接国税内网。

  4.根据总局关于税控器具的有关管理规定,税控器具为保密设备,必须保证货运专票代开点税控盘的安全,落实保管制度。

  二、货运专票代开操作的技术要点

  货运专票的代开操作涉及综合征管软件和货运专票系统两个系统。需要注意以下技术要点。

  1.对照关系维护,必须在综合征管软件[货运专票系统税务机关与代开特殊纳税人对照关系维护]模块中设置货运专票系统税务机关与代开特殊纳税人对照关系,要求一个代开窗口维护一个特殊纳税人,“货运专票系统税务机关”与“特殊纳税人”是一对多的关系。

  货运专票系统中注册登记的税务机关代开用户必须用上述对照关系中维护的“货运专票系统税务机关”来登记,一个税务机关代开用户按照代开窗口的数量发行相应数量的税控盘。

  通过上述初始化,代开窗口、特殊纳税人和税控盘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在发票发售过程中要注意特殊纳税人对应的税控盘,防止代开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发票号码跳号等问题。

  2.关于发票发售,由于货运专票发票发售没有实现一体化发售,因此必须先在综合征管软件进行发票发售,系统会自动将发票发售数据通过接口同步到货运专票系统,然后通过货运专票系统完成写盘操作,完成整个发票发售。

  3.关于税控盘解锁。根据总局的最新要求,货运专票系统采用客户端控制方式对税控器具内的开票时间作了限制,我省货运专票自开票纳税人12月1日前客户端的开票功能被自动锁死。原先要求11月份发售货运专票的纳税人必须在12月征期进行一次零抄报无须执行。

  4.货运专票代开目前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综合征管系统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功能录入开具,开具完成后(只保存不打印),数据会自动同步到货运专票系统,再通过货运专票系统的代开发票功能完成写盘和打印;二是直接通过货运专票系统的代开发票功能完成录入、保存、写盘和打印。根据省局各相关部门的统一意见,采用第二种方式,即直接在货运专票系统中代开发票。

  货运专票系统是这次营改增试点新增的关键应用系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货运专票系统的各项初始准备工作,及早谋划,完成包括代开点的网络铺设、设备采购、税务端代开用户的发行、自开票用户的发行以及对大厅操作人员的培训等在内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