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为电信运营商推广电信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甬国税函[2005]109号
2005-04-11
全文有效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代理CDMA移动通信业务中无偿赠送手机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甬国税稽[2005]7号)悉,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如下:
纳税人在为电信运营商推广电信业务时,以自行购入的手机提供给电信消费者的行为,是货物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你局《关于代理CDMA移动通信业务中无偿赠送手机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甬国税稽[2005]7号)悉,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如下:
纳税人在为电信运营商推广电信业务时,以自行购入的手机提供给电信消费者的行为,是货物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