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5]248号  2005-06-22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抓紧落实尿素产品增值税调整政策,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尿素生产企业,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国税发〔2003〕222号)的有关规定,在7月15日前做好免税审核审批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免税企业的日常管理。
    二、尿素生产企业2005年7月1日后取得的用于生产免税尿素产品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兼营免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有关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销售免税尿素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