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6〕3号  2006-01-19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暂认定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比照“通知”第五条有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执行。
    二、“通知”第七条规定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国际货物运输发票,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三、关于嵌入式软件
   (一)“通知”第十一条所指的嵌入式软件,是固化到信息系统或设备中的软件,它是信息系统或设备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缺少嵌入式软件的信息系统或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作为一个完整产品来对待,纳税人销售的是信息系统和设备,而不是其中的嵌入式软件,因此对设备中包含的嵌入式软件不享受软件产品的即征即退政策。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软件产品的审核工作,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实际产品、销售方式、财务核算、发票开具、合同内容等方面核实是否为嵌入式软件,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
   (三)对原已批准同意超税负返还的嵌入式软件从2005年12月1日起停止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原已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作一次清理,及时取消嵌入式软件的退税资格,并将清理结果于2月底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四、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编者注:财税〔2005〕165号文件刊载在税收信息2005年第23期)